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409号
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潘文海:
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安徽敬亭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被告潘文海、被告潘文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
支付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工程款300000元,并按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向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支付自2022年1月1日起至款项
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2022年1月1日至
2022年12月31日以100000元为基数计息,自2023年1月
1日起,以300000元为基数计息);二、被告潘文海对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潘文浪对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上述付款义务中的工程款本金200000元及自2023年1月1日起以该款为基数计算的逾期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76元,由原告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
负担2650元,被告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被告潘文海、被告潘文浪共同负担5426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3200014)。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409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陶呈成 电话:0553-596850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