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1644号
杨旭飞:
原告李博与杨旭飞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8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车辆租金31100元(暂从2022年9 月14日计算至2023年2月14日),并以200元每日为标准支付至车 辆返还之日止,另向原告支付车损折旧补偿费5056.5元,合计 36156.5元;3、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皖B713D1现代牌轿车。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裕溪口法庭
承办法官:李柏东 电话:0553-5968129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