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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1815号李圣海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22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1815号

李圣海:

芜湖市鸠江宜居投资有限公司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被告与芜湖市鸠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就鸠江区滨江新居16幢4、5、6、7号房屋租赁关系已于2015年4月1日解除;2、判令被告立即腾让其占用的坐落于芜湖市鸠江区滨江新居16幢4、5、6、7号,面积共为382.76m的四间门面房并交付给原告; 3、判令被告以年租金34448.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滨江新居16幢4号、5号自2013年9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租金54362元(计算方式34448.4/365*576-54362);4、判令被告以年租金34448.4元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滨江新居16幢4号、5号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腾让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2709天511346元,计算方式34448.4*2/365*2709-511346); 5、判令被告以年租金34448.4元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滨江新居16幢6号、7号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的租金51625元(计算方式34448.4/365*547-51625);6、判令被告以年租金34448.4元2的标准向原告支付滨江新居16幢6号、7号自2015年4月1日起至其实际腾让房屋之日止的占用费(暂计至2022年8月31日为2709天511346元,计算方式34448.4*2/365*2709-511346);7、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4448.4元;以上第3-7项暂合计为1163127.4元;8、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

承办法官:施德雨                电话:0553-596850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