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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177号陈荣传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24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177号

陈荣传:

原告刘静静与被告陈荣传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陈荣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静静欠款190000元,并支付以19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8月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刘静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180元,由原告刘静静负担85元,由被告陈荣传负担4095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3230006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庭

承办法官:陈尚雯        电话:0553-8788418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沈巷镇沈巷人民法庭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