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174号
赵周平:
原告黄秀斌与被告赵周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如下:一、被告赵周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黄秀斌货款10000元及违约金、利息(违约金、利息以10000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5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货款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黄秀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元,由原告黄秀斌负担29元,被告赵周平负担96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96元,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96元,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3230057)。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17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汪庆
电话: 0553-5365009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