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360号
宁波市鄞州乐惠电器配件厂:
原告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鄞州乐惠电器配件厂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宁波市鄞州乐惠电器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货款、加工费
116460.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116460.8元为基数,自2023
年1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
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宁波市鄞州乐惠电器配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
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加工原料款755375.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755375.95元为基数,自2023年1月9日起,按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
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
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76元,由原告芜湖长润特种铜线有限公
司负担76元,被告宁波市鄞州乐惠电器配件厂负担12500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03230003)。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张立新 电话:0553-5880817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