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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908号鸠江区铮旺石材销售中心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24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908号

 

鸠江区铮旺石材销售中心:

我院受理原告刘军诉被告鸠江区铮旺石材销售中心、芜湖明辉商业管理有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军起诉:1、判令被告鸠江区铮旺石材销售中心立即向原告支付大理石预付款¥72000元,向原告支付由此造成的利息¥15660元(按照年利率4.35%计算,2017年11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二项合计¥87660元。2、判令被告芜湖明辉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因管理不善,承担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2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梅根生

联系方式:0553-596851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