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945号
刘少义:
我院受理原告芜湖市华鑫装饰服务部诉被告刘少义、第三人钟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芜湖市华鑫装饰服务部起诉:1、请求判决被告给付原告材料欠款55800元以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
际给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上午10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梅根生
联系方式:0553-596851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