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1016号
叶明君:
我院受理原告安徽蓝沙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明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徽蓝沙机电设备销售有限公司起诉: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2830,减去订金500元,合计为1233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4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梅根生
联系方式:0553-596851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