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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1145号姜宗来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3-03-24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1145号

姜宗来:

原告含山县陶厂镇宏达服装厂与被告姜宗来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含山县陶厂镇宏达服装厂起诉: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加工费35050元及利息,利息以35050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10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朱海凤

电话:0553-6680149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