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1282号
王康、王豪:
我院受理原告陈国强诉被告王康、王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国强起诉:一、请法院解除原、被告签署的《汽车购销合同》二、请法院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双倍定金共计人民币100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1日下午16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梅根生
联系方式:0553-5968512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3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