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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致人死亡已赔偿,再以道交事故索赔?

日期:2023-03-24  作者:周云峰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汤沟法庭依法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这是一起由第三人过失致人死亡引发的死亡赔偿纠纷案件。尽管第三人已经依法对死者进行了赔偿,已按“过失致人死亡”对第三人定罪量刑,但死者家属(本案原告)仍以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对本案被告(车辆所有人及保险公司)提起民事赔偿,最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第三人徐某驾驶所属被告的重型半挂牵引车、挂车,路途中发现货物松散,遂于道路旁停车作业,在抛双股绳时,双股绳抛过车顶套住被害人郁某某的颈部,致其摔倒在地死亡。鸠江区法院依法判决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事发后,第三人徐某家属积极寻求原告谅解,后双方达成一致赔偿意见并签订《赔偿协议书》。协议约定“徐某一次性支付原告赔偿款人民币50万元整赔偿款给付后,原告方对徐某出具《刑事谅解书》,此协议为徐某对原告方一次性、终结性赔偿协议,协议履行后双方永无纠缠。

虽然第三人徐某已对原告进行赔偿并已支付完毕,但原告仍认为该起事故与被告车辆违章停车、在道路上违章作业存在关联,作为车辆所有人和保险人,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遂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由向鸠江区法院提起对二被告的民事诉讼。该案承办法官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充分释法明理,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适用交强险的前提是发生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结合案件事实,承办法官认定:一、本案不符合机动车交通事故构成要件;二、被害人死亡系因徐某抛绳行为造成,与其是否违章停车并不存在必然联系,徐某的停车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三、被告某公司作为案涉车辆的挂靠单位,与侵权人徐某承担的是连带责任,被告某保险公司公司作为交强险的承保人,其依照法律规定对侵权人的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承担法定替代责任,因此,两被告承担损失的前提均是徐某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原告现依据约定放弃对徐某的相关赔偿而仅要求两被告承担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的遭遇值得同情,但对其损失,法律有相应的救济途径,原告在诉讼时应依法慎重选择相应的救济途径。在此,我们也建议当事人在寻求法律帮助时自身要有一定的判断能力,切不可将个人的主观情绪凌驾于法律事实之上,过分依赖法律工作者的建议,打盲目官司。

 

                               汤沟法庭  周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