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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申请撤诉,法院:不准许! ——法院: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要查清案件事实

日期:2023-04-07  作者:刘慧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法官,你好,我起诉的交通事故案件申请撤诉可以吗?我不起诉了,近日,程某某来到鸠江区人民法院主动向承办法官申请撤回起诉,承办法官的答复是:不准许撤诉!

原来, 202315日,被告朱某驾驶其所有的小型客车,沿长江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长江北路石城小区路段时,因变道时疏于观察,其车左前部位与同向行驶的由原告程某驾驶的出租车的右后部位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朱某负全部责任,原告程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程某并未将车辆送至修理厂维修,而是找了第三方维修公司出租了一张维修证明并开具了维修费发票,证明内容为:程某的出租车于2023111日送入修理厂维修,至2023113日维修结束。2023223日,程某拿着维修费发票和维修证明来鸠江法院起诉,要求朱某赔偿其车辆维修费和车辆维修期间的停运损失。

承办法官收到此案后,经庭前阅卷并前往芜湖市出租车管理中心行政执法大队进行调查,监控录像和行驶记录显示:原告程某的出租车在2023111日至2023113日期间一直在道路上从事运营。程某在庭后主动来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承认他的车辆确实没有进行维修也没有停运。鉴于程某存在不诚信诉讼行为,为查清案件事实,承办人依法裁定不准许其撤诉,对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后,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诚信原则是民法的“帝王规则”,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它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不欺不诈,言行一致,信守诺言。诉讼是当事人保障合法权益的救济途经,不能成为牟利或撒气的手段,诉讼中,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法诚实提供证据,理性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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