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2946号
陈康亮、王姣姣:
原告汤德水与被告陈康亮、王姣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20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万元;2、判令两被告以7万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标准向原告支付自2022年3月1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借款利息(暂计算至2023年3月16日为10424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5时4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承办法官:杨慧忠 电话:0553-5968536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5月1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