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518号
杭州鲁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原告安徽天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鲁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5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原告安徽天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鲁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签订的《直播服务协议》于2023年3月17日解除。
二、被告杭州鲁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安徽天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费61932.67元。
三、被告杭州鲁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双倍返还原告安徽天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定金4万元。
四、驳回原告安徽天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785元,由原告安徽天拓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1445元,被告杭州鲁涵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2340元。
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裕溪口法庭
承办法官:李柏东 电话:0553-5968129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3年5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