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1)皖0207执463号
潘文浪、李新联、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潘文河: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与潘文浪、李新联、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现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财产不足以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潘文河作为该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存在抽逃出资的行为,申请追加潘文河为本案被执行人,要求潘文河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执行异议通知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之日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三份,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答辩,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23年7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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