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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工作需规范,否则害己又害人

日期:2023-07-11  作者:陶呈成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审结了一起健康权纠纷。具有专业资质的油品运输员在从事油品装卸活动中为了图方便进行了不规范操作致他人受伤,伤者在工作中也抱有侥幸心理,认为细小的违规操作不会产生不利后果,最终二人都为此各自承担了责任。
    【案情回顾】2022年10月16日,原告洪某所在的公司与中石化芜湖分公司签订《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一份,约定中石化向该公司提供0#柴油,并根据该公司指定时间、地点交货。后中石化的工作人员联系了被告金某负责此次油品的运输。当日17时许,被告金某将油品运送至芜湖市鸠江区的某工地。18时许,洪某开来一辆装有加油机和塑料桶的皮卡车,要求金某将油品卸到皮卡车上的油桶内。卸油过程中,金某站立不稳而摔倒,导致手中的油管从手中脱落,砸到洪某面部。
事发后,金某立即将洪某送往芜湖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鼻部挫伤(鼻面部外伤)、鼻骨骨折,随即在该院进行了清创缝合。2022年10月25日,洪某前往合肥住院治疗,2022年10月30日出院。
    出院后,洪某私自委托司法鉴定所就其伤情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该所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的相关规定,认为洪某构成十级伤残。但是金某认为,该伤残鉴定所依据的标准仅适用于职工在职业活动中因工负伤和因职业病致残程度的鉴定,不适用本案纠纷中伤情的鉴定,据此而向本院提出对洪某的伤残等级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进行重新鉴定。后经本院释明,洪某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了其诉讼请求中有关于残疾赔偿金和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故而被告金某也向本院提出要求撤回重新鉴定申请。
    【裁判结果】本案中,金某作为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押运人员从业资格证的专业人员,理应知晓从油罐车内卸油的操作规定。在其明知洪某提供的皮卡车不具备卸油条件的情况下,不顾可能产生的危险,仍用该皮卡车卸油,操作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原告受伤,金某对此负有过错,应当对洪某因伤产生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洪某提供给被告用于卸油的皮卡车不符合规范要求,存在潜在的危险,其对本起事故的发生也有过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对于洪某的损失,本院酌定由二人分别承担70%、30%的责任。洪某的各项损失,本院经核算合计24659.59元。上述损失,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金某应承担70%计17261.71元,扣除事发后其已垫付的医药费1214.15元,仍应支付洪某赔偿款16047.56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法官心语】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具有从业资格的专业人员在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当坚守自己的原则和行业操作规范,不能为了一时的方便进行违规操作,从而导致的损害后果需负责。

民一庭 陶呈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