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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举报需属实,一不小心引纠纷

日期:2023-07-26  作者:张寅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审结了一起名誉权纠纷。随着互联网的普及,网络日渐成为公众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平台,但是投诉举报需属实,如果为了自身虚假投诉举报,可能会引起不必要的侵权纠纷。
    【案情回顾】原告肖某系银行工作人员,2019年7月11日,被告刘某到原告单位大肆造谣污蔑并四处寻找单位领导恶意重伤原告,原告随即报警,公安到场后让其离开并告知其如发现违法问题应去公安机关反映。2019年7月15日,被告刘某又拨打某银行客服专线恶意投诉原告,谎称原告在非法组织任职,并称原告在单位售卖了其理想家园一红酒商城的理财项目,该项目涉及传销造成了8万元的损失。支行接到投诉后立即展开调查并上报芜湖分行合规部,调查结果为:经支行核实未曾销售客户所反映的理财产品;告知客户,如支行员工涉及参与其他非法组织、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被告这两次子虚乌有的不实举报,使原告在单位多次被领导约谈并要求其消除影响,背后又被同事议论嘲笑。2020年疫情期间,被告多次半夜拨打原告家里固定电话威胁恐吓,原告精神一度有抑郁倾向。受该事件影响不久原告便被调离市中心的支行,调至城郊。原告本抱着息事宁人态度不予追究被告责任,未料想被告不知悔改,于2021年12月30日再次拨打客服专线对原告及其家人进行诽谤,甚至诽谤原告爱人为传销组织,造谣原告父亲在当地有势力,原告的工作也是其父亲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获得的。被告第一次恶意投诉时,银行合规部对被告的投诉已经查明为不属实,原告也受该事件影响被调离市中心的支行,直接影响了原告的前景发展,且偏远的工作单位也影响了原告照看家中幼子。而被告再次恶意造谣的行为直接波及了原告丈夫及父亲,单位已多次对原告进行约谈,让其消除负面影响。被告恶意诽谤的行为,不仅让原告长期在单位被不明真相的同事指指点点,名誉上已然受到了极大损害,且工作和家庭均受到了严重影响。原告也因此事郁郁寡欢,精神状态恍惚。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特起诉至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本案中,被告认为原告向其售卖理财项目(理想家园,红酒商城)涉及到传销,故于2019年7月15日通过拨打银行客服专线的方式向原告单位投诉。后单位经过内部调查,核实原告未曾销售此类产品,并将该调查结果告知被告并多次告知支行员工若涉及参与其他非法组织、经济纠纷可以通过司法途径解决。后被告于2021年12月30日再次拨打银行客服专线,称原告自2018年开始传销。被告在未经调查的情况下再次向原告单位投诉原告涉嫌传销,其语言涉及到原告父亲、工作等各方面,该行为对原告在其单位的声誉和社会评价均造成了一定负面影响。被告若认为原告涉嫌传销,可以采取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方式进行维权,由公安机关及相关部门对原告是否构成犯罪进行认定。而不是在未经查证属实的情况下屡次向原告单位投诉,宣扬他人隐私,其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律所规定的公民行使正当投诉权利的范围,在一定程度上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名誉权的侵害,合法、有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故被告应依法撤销其于2021年12月30日在银行客服中心的投诉内容。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第一千零二十四条  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第一款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法官心语】人格权纠纷是指因人格权受到侵害而引起的纠纷,人格权具体而言,包括了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其中,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民一庭  张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