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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未”记】小孩玩耍引纠纷 法院温情化矛盾

日期:2023-07-27  作者:刘慧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孩子的健康成长离不开父母的细心呵护,也离不开社会营造的安全环境。由于未成年人安全意识淡薄,在玩耍时发生人身损害的事故时有发生。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速裁团队审结了一起涉未成年人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耐心调解,双方最终握手言和,且被告当庭支付赔偿款项,原告的监护人亦当场提交撤诉申请。案件得以圆满化解,依法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用实际行动守护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案情回顾】原告徐某和被告钱某均系未成年人。2022年10月,两人一起在小区内儿童游乐场玩耍,期间,钱某骑坐在游乐场的弹簧摇椅上前后摇晃,徐某见后想和钱某一起玩耍,便从钱某身后往弹簧摇椅尾端攀爬,在徐某攀爬过程中,钱某的弹簧摇椅因摇晃将徐某顶了出去,导致徐某摔落在地造成左肱骨外踝骨折,徐某受伤后被送至皖南医学院弋矶山医院住院手术治疗,花费了医疗费一万多元,徐某父母因与被告钱某协商赔偿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案件受理后,考虑到该案双方当事人均是未成年人,如不妥善化解,将对孩子的一生造成影响。承办法官便靠前一步,立即与双方当事人的法定监护人进行沟通,综合原被告的过错程度、致害原因及本案的实际情况,分别对两位未成年人及法定监护人进行有针对的典型案例讲解和释法说理。钱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游乐场玩耍时应当由其监护人在旁,而钱某父母因疏忽大意未在场陪伴,导致钱某玩耍摇晃时造成他人受伤,钱某的父母作为监护人应当对徐某的损伤承担赔偿责任;而徐某的父母在孩子玩耍时旁低头看手机,未尽到安全提示和监护义务,因其疏于观察,存在履行监护职责失职的情形,也应对本起事故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经多次循序引导,最终解开双方的心结,缓和对抗情绪,化解双方之间的矛盾。在承办法官的耐心沟通调解下,双方冰释前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法官心语】本案将矛盾化解在庭外,无疑能更好地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近年来,鸠江法院坚持将调解优先原则贯穿在涉未成年人审判案件始终,持续完善未成年人审判工作体系,强调“孩子们成长得更好,是我们最大的心愿”,努力寻求多方力量参与,为“祖国花朵”的健康成长做好“司法园丁”,让司法之光照亮未成年人的成长之路。


立案庭 刘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