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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性犬伤人拒不承认,法院判决赔付!

日期:2023-08-01  作者:王媛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近日,鸠江区法院速裁团队审理了一起饲养动物责任纠纷案件。被告饲养的烈性犬咬伤原告后拒不承认,原告经多部门沟通无解,只好寻求司法途径保障自己的权益。经法院对案发过程进行梳理、对双方当事人说理释法后,判决被告在合理范围内赔付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原被告双方均对判决结果表示认可,被告亦在收到判决书后第一时间履行了自己的赔付义务。该案的判决,弘扬了公平正义的法治精神,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案情回顾】2023年2月24日,原告在芜湖市鸠江区某小区牵着狗绳遛狗(银狐犬),遇到被告牵着狗绳遛狗(比特犬)。根据小区监控视频显示:8时36分55秒,被告牵的比特犬突然冲向原告牵的银狐犬,咬住银狐犬的脖子处。原告拽着银狐犬的狗绳并逐渐缩短距离,后用手拉住银狐犬脖颈处的狗绳试图分开两只狗。被告一边拽着狗绳一边用手拍打、用脚踢踹比特犬多次,比特犬短暂松口后再次咬住银狐犬的背部。直至双方拖拽着两只狗离开监控区域时,比特犬仍未松口。在双方将狗分开后,被告先行离开现场。原告发现自己右手被比特犬咬伤,且被告一直未返回便报警处理。芜湖市公安局鸠江分局某派出所民警出警后找到被告,此时被告却否认比特犬是其饲养的,原、被告双方调解未果,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禁止饲养的烈性犬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2021年5月1日施行的《芜湖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本市实行分区域养犬管理制度。下列区域为重点管理区:(一)镜湖区的全部区域;(二)弋江区、鸠江区所辖街道的全部区域…第十条规定…重点管理区内禁止饲养烈性犬。烈性犬的目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市农业农村部门制定,向社会公布。根据《芜湖市重点管理区内禁养烈性犬只名录》所列举的禁养犬种,本案案涉比特犬属于禁养犬种。被告辩称比特犬并非其饲养的,而是流浪狗,且比特犬的咬伤应是比较严重的,而并非像原告的伤口呈点状。根据小区监控视频显示,被告于2023年2月23日、24日均在小区内遛比特犬,犬只管理中心于事发当日从被告家中搜查出比特犬并没收,可见被告系案涉比特犬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再根据事发当日监控视频显示,原告用手拉住银狐犬脖颈处的狗绳试图分开两只狗,被告用脚踢踹比特犬后,比特犬短暂松口再次咬住银狐犬的背部,结合事发当日原告的门诊病历等,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条,可以高度盖然证实原告手部的伤口系案涉比特犬咬伤或用牙齿擦伤的事实,被告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对被告的相关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信。经核算,被告应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455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二百四十七条 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心语】随着生活水平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开始饲养“喵星人”、“汪星人”。宠物成为人们生活中重要的情感陪伴,但若未能看护好自己的宠物,也会引发一系列社会矛盾。权利与义务具有一致性。公民拥有养犬自由,但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不在禁养区饲养烈性犬,不得损害社会公众的人身安全、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破坏环境卫生,这也是每名养犬人所必须具备的道德素养和文明素养。


立案庭 王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