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恢149号
林星: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周永兰与被执行人张含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207执恢14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一、担保人林星在担保责任范围968331.87元内对申请执行人周永兰承担清偿债务的责任;二、冻结、划拨担保人林星的银行存款968331.87元或者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担保人林星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联系人:胡悦 联系电话:0553—5859629
本公告于2023年8月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