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异25号
芜湖易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高峰、易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安徽明硕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易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高峰、易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3)皖0207执异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如下:一、追加易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高峰为(2023)皖0207执945号的被执行人;二、易隼科技(上海)有限公司、高峰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2)皖0207民初6649号民事判决书中芜湖易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若有异议,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鸣 7355361915 0553-5968870
本公告于2023年8月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