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异21号
费广林、安徽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的秦贤国与被执行人安徽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安徽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工伤待遇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秦贤国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费广林为本案被执行人。
现已裁定:
一、追加费广林为(2023)皖0207执1357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费广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皖芜鸠劳人仲裁[2023]022号仲裁裁定书中安徽陆明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于2023年8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