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异22号
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徐星明、万强、王绍仁、吴保禄: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苏启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股东徐星明、万强、王绍仁、吴保禄为本案被执行人。
现已裁定:
一、追加徐星明、万强、王绍仁、吴保禄为(2021)皖0207执1168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徐星明、万强、王绍仁、吴保禄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2020)皖0207民初3913号民事调解书中芜湖诺菲特种电线电缆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于2023年8月18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