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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准解保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日期:2023-08-31  作者:严家振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保全案件中,被保全人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能否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相较于货币,房产并非有利于执行,且有不可预测性,倘若有不可预料的因素发生,将会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实践中对能否解保,尚有争议。
    【案情回顾】原告新疆某公司与被告芜湖某公司签订了仓储合同,原告将近万件货物存放在被告处。原告与第三人青岛某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第三人从原告处购买货物,标的物即为存储在被告处的货物。后被告将货物交付给第三人,但原告称被告未收到其出具的《货权转移通知》,就擅自转移货物,给原告造成了损失,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资金数百万元。被采取保全措施后,被告立即向法院申请解除对其账户的冻结并提供了房产作为担保。经了解,被告是芜湖市一家重点消防安全单位,仓库内储存了大量的易燃物品,该类物品存在燃点低、燃烧迅速等特点,银行账户被冻结,将导致被告无法缴纳水电费,面临着停水停电的风险,一旦着火,仓库内的消防设施无法使用,给消防带来巨大安全隐患;被告公司有几十个员工,账户被冻结,将无法给员工发放工资、缴纳社保,众多员工不能按时领取工资,基本生活将难以保障,且易滋生群体冲突。法官考虑到这一紧迫情况,紧急征询原告意见,但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解除对被告银行账户的冻结。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作为芜湖市重点消防安全单位,存储大量易燃物品,消防安全责任重大,因银行存款被冻结,将影响其交纳电费、水费等,可能因此停电停水,将产生重大消防安全隐患;员工不能领取工资,生活将难以保障。且其提供的担保房产价值远大于被冻结的资金金额,即使解除部分资金的冻结也可以实现原告的保全目的。故法院兼顾法律效果、社会效果,衡平原、被告之间的利益,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的规定,解除了对被告部分资金的冻结。原告未提起复议,裁判已生效。
    【法条连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 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人民法院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
    【法官心语】防止企业由于商业纠纷陷入久拖不决的诉讼,或是因为账户资金被冻结而给企业安全生产带来隐患,是保障营商主体合法权益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优化营商环境的应有之义。本案例中,法院基于被告企业账户资金被冻结而面临巨大风险的考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时解除了对被告部分资金的冻结,避免了被告因为账户被冻结带来的风险隐患,也保障了被告在涉诉情况下的正常生产经营。虽然原告远在新疆,相应材料的邮寄在途时间较长,但法院做到快审快结,在原告败诉判决生效后,立即解除了对被告所有的保全措施。该案的裁判,是司法保基本民生、保市场主体的生动体现,是司法助力打造标准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具体实践,也是司法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有益示范。

民二庭 严家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