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首页 > 审务公开 > 案件直击

花12万“托关系”找工作?小心被骗!

日期:2023-09-01  作者:汪洪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前言】给点“好处费”就能给孩子找个工作,心动不心动?“能人”出手相“助”,能否如愿以偿?生活中,不法分子利用有熟人好办事的心理,通过夸大自身能力,虚构事实,以“找工作”为由,诈骗钱财的现象屡见不鲜。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法官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
    【案情简介】2022年7月至9月,被告人刘某某通过网络交友平台与被害人陈女士相识。期间刘某某虚构其是芜湖市某国企内退职工,现做工程生意的身份,以此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和好感。同年9月,因陈女士儿子长期在外地出差,想要刘某某为其儿子在芜湖市某国企找一工作,刘某某表示可以找人,谎称认识是芜湖市某国企人事部的领导。之后刘某某便以找工作请人吃饭、送礼等借口,先后骗取被害人11万元。9月20日刘某某又以工程资金周转为由骗取被害人1万元。被告人刘某某将上述骗取款项12万元用于其个人消费。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最终,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获罪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 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法官心语】广大求职者在找工作时,要牢固树立安全防范意识,通过正规途径找工作,不要相信所谓熟人“走后门”、“找关系”,不仅属于不正当手段,还给骗子留下了可乘之机,切勿因贪“捷径”而陷入圈套。对不法分子而言,妄想通过非法手段获取财物,最终拉开的只会是监狱的大门。


审管办(研究室)汪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