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抖音“骂人”要担责,侵权人道歉又赔偿

日期:2023-09-15  作者:夏媛媛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近年来,抖音等短视频和社交平台逐渐火热,其在为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因审核不严、把关不牢等问题产生诸如一系列公民人格权、隐私权保护方面的隐患。因恋爱产生矛盾分手,就通过抖音发布污蔑、损毁言论、并公布对方个人信  息,这样的行为该承担怎样的法律后果呢?近日,我院沈巷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因恋爱分手产生矛盾的名誉权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原告杨某某系一名网络主播。2022年10月,被告过某甲通过网络与原告相识后并恋爱,后双方分手,2022年12月26日,原告因与被告过某甲发生争执并报警,据派出所《接处警情况登记表》记载,经查,报警人杨某某与过某甲男女朋友关系破裂,过某甲向杨某某索要为杨某某刷礼物花掉的费用未果后,过某甲将杨某某的个人信息在抖音平台上公开发布,杨某某与对方协商不成,遂报警请求协调,民警联系过某甲父亲过某乙,过某乙承认视频情况属实,但不愿意删除视频,要求杨某某先作出赔偿,民警协商未果。另,抖音号曾经发布过有关过某甲与杨某某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双方的亲密照片、原告女儿的照片、杨某某直播截图等视频,并在上述图片上添加红的文字“开始骗我大礼物了”、“私下V信骗我”、“渣女”、“骗子”、“渣女骗子明天出门注意车子把你压成两截”,同时在原告女儿照片添加“……我这个蛋糕就是送给你女儿的祭日蛋糕……”等内容,作品下方均有受众点赞。截至案件庭审时上述视频均已删除。原告多次与两被告协商未果,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2023年6月,我院判决被告过某甲、被告过某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抖音平台上发布向原告杨某某赔礼道歉的声明,道歉申明连续保留十天,如果被告过某甲、被告过某乙不履行道歉义务,则以人民法院在本地报纸上公告本判决判项的方式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被告过某甲、被告过某乙承担;被告过某甲、被告过某乙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被告过某甲、被告过某乙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某支付律师费4000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九十条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
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官心语】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过某甲、过某乙通过抖音平台随意发表有关原告个人的隐私、并发布针对原告的侮辱性言论、甚至涉及原告家人的一些恶劣言论,两被告的行为已经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互联网既提倡自由,也应遵守秩序,“抖音”作为一种可发布视频、照片的社交软件,保障了公民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在享受言论自由的同时也要注意谨言慎行,坚守法律底线,发布的内容应当积极向上、符合公序良俗。任何利用抖音等网络平台散布不实信息、损害他人名誉权的行为,都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沈巷法庭 夏媛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