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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引争议 法院着力来化解

日期:2023-09-21  作者:汪庆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近日,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沈巷法庭审结一起农村自建房引发的纠纷,顺利调解了双方的矛盾。在最短的时间、用最小的成本解决了双方的分歧,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对农村自建房纠纷合理化解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案情回顾】2017年3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工程劳务合同》,约定被告将其位于鸠江区沈巷镇宅基地上的房屋交给原告承建。合同对承包项目范围、单价、劳务费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将合同义务全部履行完毕,经结算被告应付总价为226720元,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部分费用。截至2021年2月10日,被告仍有96000元未支付,故向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归还日期2021年至2022年1月10日,但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再支付任何费用。被告庭审时陈述收入有限,一次性支付房款较为困难,房屋存在两处漏水一直没有修复。
    【裁判结果】 2023年9月14日,经鸠江区人民法院调解,被告确认欠原告工程款66000元,该款由被告分期支付:于2024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22000元;于2025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22000元;于2026年4月1日前支付原告22000元。若被告未能及时按约履行,原告有权立即就全部剩余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二、原告应尽快对其所建的房屋三楼楼顶、一楼卫生间右上角漏水问题进行维修,并自维修终结之日起保修一年(保证一年内不漏水),维修费用及维修相应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三、原、被告双方就本案无其他争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法官心语】农村自建房具有特殊性,一般都是请本村有经验的建房师傅来修建,不会发包给专业的企业。在建造过程中,由于技术等方面受限,房屋会出现各种质量问题,此时双方因尽量协商解决。如果按照司法解决标准途径质量问题鉴定→制定修复方案→价值评估,不仅耗时较长,而且鉴定评估费可能超过建房款,不利于纠纷的解决。该案承办法官鉴于同村邻居建房产生的争议,着力进行调解,省时省力,一次性化解了支付建房款和维修的问题,实现了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沈巷法庭 汪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