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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车辆作业时造成他人损伤,保险公司应否赔偿

日期:2023-09-21  作者:朱海凤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投保了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伤者可以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予以理赔,这无可厚非。在现实生活中,像吊车之类的特种车辆作业时发生损害事故亦非罕见,那伤者能否要求车辆相应的保险公司理赔呢?鸠江区法院汤沟法庭近期就受理了这样一起特种车辆作业时致人损害的保险案件。
    【案情回顾】芜湖某某公司是皖B54980号吊车的车主,郭某某系该公司的吊车驾驶员。2022年6月9日16时许,郭某某在芜湖市鸠江区雍南皖江学院工地驾驶皖B54980号吊车卸货时,操作不慎将同在工地务工人员钱某某的手部砸伤。当日钱某某入住芜湖手足口外科医院,经诊断为:右手开放伤;右手拇指近指骨骨折;右拇指伸肌腱损伤;右手拇指桡侧指动脉断裂;右手拇指桡侧指神经断裂,入院当天季进行了右手清创、指骨钢针内固定、伸指肌腱缝合术、血管吻合、指神经缝合等手术。2022年6月17日,钱某某出院,出院医嘱为:保护患肢,指导下功能锻炼;术后14天拆线,定期换药,术后3周拆除石膏外固定;术后一个半月复查X摄片,视情况拔除金属骨针等。芜湖手足口外科医院向钱某某出具2个月病假证明。2022年7月1日,案外人黄某某受吊车所在公司的委托与钱某某签订《赔偿调解协议》,协议约定:黄某某向钱某某支付受伤赔偿金及工资等其他一切费用42000元(包含工资、医药费、受伤赔偿金、误工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钱某某于上述协议签订当日收到42000元赔偿款,黄某某确认该42000元赔偿款实际系由吊车所在公司承担并支付。事故车辆在人寿财险深圳公司处投有交强险,保险期限为2022年3月5日0时至2023年3月4日24时,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后该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人寿财险深圳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合计34606.53元。人寿财险深圳公司抗辩称案涉事故属于安全事故,不属于交通事故,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因而拒绝理赔。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特种车作业过程致第三人受伤属于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的一种情形,交强险承保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首先,从交强险的立法本意上理解,其订立的主要目的是让保险人来承担、分摊社会风险,并让事故的受害者能够及时从保险公司得到经济赔偿,以分散投保人承担责任的风险。其次,根据道交法的规定理解,交通事故的本质就是车辆造成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事件,尽管规定为在道路或通行状态下发生,但是特种车辆不同于一般车辆,其在道路上通行状态的时间很少,作业是特种车辆的常态。如果将此种情况排除在交强险之外,违背了交强险立法的本意,且交强险条例并未明确规定不适用于特种车辆在作业过程中的损害赔偿。最后,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2008年12月5日的保监厅函[2008]345号《关于交强险条例适用问题的复函》中明确函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43条的立法精神,用于起重的特种机动车在进行作业时的责任事故,可以比照适用该条例”。本案中,钱俊华系被皖B54980号吊车卸货作业过程中受到损害,与复函案例一致,参照复函内容,应当认定皖B54980号吊车卸货作业过程中致人损害的事故,属于交强险的赔偿范围,判决人寿财险深圳公司赔偿芜湖某某公司各项损失25190.53元。人寿财险深圳公司不服提起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结果。该案现已生效。
    【法条连接】
    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法官心语】法律规定特种车辆必须投保交强险,而特种车辆的主要用途在于特殊作业而非道路交通行使,其特殊作业带来的风险有别于道路交通行使带来的风险,保险公司在明知是特种车辆而予以投保的情况下,发生责任事故保险公司理应予以赔偿,这符合特种车辆使用的实际特征,亦符合当事人订立保险合同的合同预期及保险法的立法精神。


汤沟法庭 朱海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