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异28号
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南京刚江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泰鸿嘉纺织有限公司、芜湖市春诚棉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亚盈纺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以其系合法占用被执行人春诚公司的不动产,另异议人财产与被执行人财产发生混同,强制搬迁必然侵犯异议人的财产权为由,请求依法裁定中止对被执行人春诚公司、泰鸿嘉公司的执行。
现已裁定:
驳回案外人安徽亚盈纺织有限公司要求中止对芜湖市春诚棉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芜湖市鸠江区汤沟镇黄马行政村的6、7、8幢厂房及附属物执行的异议请求。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于2023年10月9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