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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法院着力调解涉企利益纠纷,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

日期:2023-10-10  作者:尹祥顺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优质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是市场经济生存发展的土壤,也是企业保持自身活力,实现持续健康发展的基本保障。而企业间的利益纠纷以及不正当竞争则是限制法治化营商环境发展和企业自身发展的因素。近日,鸠江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涉企利益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悉心调解与不懈努力下,最终促使双方冰释前嫌,自行达成和解。鸠江区法院注重强化司法服务,以高标准的司法服务水平促进法治化营商环境优化升级,助力企业良好发展。
    原告所在某商贸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业务是经营工业润滑油,据原告所述,其所在公司是某投资有限公司在该地区的唯一润滑油授权经销商,该公司股东为原告本人和被告,两人分别任公司监事和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之前使用的润滑油除个别种类由某投资有限公司直供外,其他均由上文所述某商贸有限公司授权经销。2021年年中,该投资有限公司拟将其向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的直供油业务调整为授权经销模式,为此,上文所述某商贸有限公司与某投资有限公司业务人员进行了洽谈,前者就该汽车初装油业务向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转付试验费57万元。而后原告获知该业务已被某科技有限公司获得,该公司全面承接了某投资有限公司之前向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直供的初装润滑油销售业务,并已开始获利。
    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7月,被告的妻子为该公司的股东之一、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原告认为,二人作为原告所在公司股东对该公司负有法定的忠实和勤勉义务,而二人另开公司经营与原告所在公司同类业务,违反竞业禁止的法律规定,并利用相关条件,谋取原告所在公司的商业利益,构成侵权,遂依法提起诉讼。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首先,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属于本案适格被告;其次,原告的诉请是否符合公司法第151条关于股东代为诉讼的规定;再次,被告是否存在对公司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行为所获利益及损失的具体数额。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避免影响企业的正常经营,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阅卷,详细审查双方提供的大量证据并了解双方企业的具体情况。经查,原告与被告均为原告所在公司股东,双方股权比例均为50%,双方均在该公司担任重要职位,二人亦是多年的工作伙伴。但由于本次案件双方争议较大,故而未能达成当庭调解,即便如此,承办法官也没有放弃,在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依然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你们双方本来是多年的工作伙伴,如果由于本次案件而使得你们不欢而散,不仅会影响伙伴关系,更会对你们双方的公司未来发展不利。”承办法官从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入手,结合二人的伙伴关系等因素,全方位、多角度地为双方释法明理,分析利弊,并针对双方争议的焦点进行了剖析,找出症结所在,使得原、被告对本次案件有了更加全面的认识,从而促使和解的可能性大大提升。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原、被告各让一步,被告满足原告部分需求,而原告也自愿撤诉,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鸠江区法院积极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理念,持续加大针对涉企利益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丰富相关举措,创新工作模式,提升司法服务和司法保障水平,推进涉企利益纠纷案件高质量办理,切实保护企业合法权益,为法治化营商环境的优化升级和区域经济的协调发展贡献法院力量。


审管办(研究室) 尹祥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