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恢207号
孙翔: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宋良来与被执行人芜湖市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2023)皖0207执恢207号],你作为被执行人芜湖市东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唯一股东,经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以你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申请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因无法向你单位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对追加申请不服,可以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如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院将依法裁定追加你为本案被执行人,你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特此公告
联系人:朱法官 0553-5859629
本公告于2023年10月17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