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鸠江法院积极落实能动司法调解涉企股权利益纠纷,促进区域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日期:2023-10-17  作者:尹祥顺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是引导民营企业依法诚信规范经营,实现企业持续稳定发展,促进一流营商环境形成的根本因素。而能动司法则是新时代下,人民法院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做出的重要努力。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涉企股权纠纷案件,承办法官运用能动司法手段,认真调解、耐心指导,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调解协议。鸠江区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以能动司法践行公正与效率,推动区域营商环境健康发展。
    原告所处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成立于2019年,主要从事汽车智能领域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汽车配件制造、加工和销售等业务,原告系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隐名股东,占股46%,股权由另一显名股东夏某代持。2022年11月28日,原告与该公司另两名股东蔡某(持股44%)、夏某(持股10%),共同决定将该公司部分股权转让给被告即某科技有限公司,并与被告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股权转让款总金额为100万元,同时约定,股权转让交易之前,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销在外地的分公司。协议签订后,上文所述的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照约定注销了其外地的分公司。而原告公司三名股东要求被告在合理时间内尽快履行协议,支付股权转让款,完成股权过户手续。原告认为,被告未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合同约定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且原告所处公司的另一股东即夏某现已将股东权益转让给原告,并授权原告收取股权转让收益,委托原告代为起诉,为维护合法权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在庭审中辩称: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原告未按协议向被告披露第三人即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情况,且该公司尚欠被告款项,因此被告认为,原告的诉请无事实依据。
    本案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原告诉请中关于申请判令被告支付100万元股权转让款,完成股权变更手续以及申请判令被告支付赔偿金30万元是否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次案件涉诉标的较大,且原、被告双方公司的利益关系较为复杂,本着公正司法,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和实质性化解双方纠纷,尽快解决双方矛盾的原则,在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阅卷,仔细研究双方提供的证据材料,详细了解双方公司与本次案件有关的具体利益关系情况。经查,在原、被告双方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之前,原告所处的公司即本案第三人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受疫情及公司本身资金周转问题等影响与被告存在债务关系,自2020年1月至2023年6月,其共计欠付被告总款项165万余元。由于原、被告双方在庭审中针对本次案件的争议较大,因此在第一次庭审中未能达成当庭调解。而承办法官却并没有因此放弃,在庭审结束后通过多种方式努力联系双方当事人,积极运用能动司法手段,打破常规办案思路,跳出“就案办案”思维,针对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存在数据偏差和股权变更后的合理分配等问题,不厌其烦地为双方释法析理“你们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不严谨,在股权占比上有失误,制定协议时,要弄清楚转让方各股东所持有的股权,并为股权变更后的分配问题制定合理方案”,促进双方对该协议的重新审查和自主把关,同时,从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角度,为他们说明利弊、分析得失“你们双方都是有一定实力的企业,如果因为本次纠纷而使得公司声誉受损,影响公司的发展,那便得不偿失了,并且部分股东有意退出公司,不如大家各让一步,这样对公司和个人都是有利的”促使双方能够“坐下来、好好谈”,提高调解意愿。最终,在承办法官悉心指导和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并于第二次庭审中签署调解协议,案件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鸠江区人民法院积极落实能动司法,创新工作机制,延伸司法职能,跳出“就案办案”思维,寻找涉企纠纷“最优解”,让企业切实感受到公正高效科学的司法服务和真实真心真意的司法温情。下一步,鸠江区人民法院将坚持公正高效理念与能动司法手段相结合,以实际行动助力打造本土稳定、可预期、法治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审管办(研究室) 尹祥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