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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4296号芜湖市广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判决书送达公告

日期:2023-10-30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4296号

芜湖市广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无为县宝银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芜湖市广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市广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无为县宝银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货款165627元,并以165627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6日起按年利率3.55%的标准计付逾期付款损失直至该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芜湖市广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无为县宝银气体有限责任公司工业气体买卖市场通用钢瓶规格及任意品牌的氧气瓶118个、二氧化碳瓶61个、丙烷瓶19个。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3元,由被告芜湖市广福路桥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鸠江区财政局,收款银行: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园大道支行,收款账号:34020807331124052310260015)。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429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川

电话:0553-6663535

本公告于2023年10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