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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破16号之一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申报债权、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公告

日期:2023-10-30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16号之一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徐永海与被执行人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芜湖市欧美德板材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故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书面申请将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本院于2023108日将被执行人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执行案件移送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破产审查。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1020日作出(2023)皖02破申63号民事裁定,依法受理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另指定浙江鑫融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芜湖分公司为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关于快速审理破产案件的规定,对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向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华强广场写字楼B913;邮政编码:241000;联系人:方莉;联系电话:15005533295)申报债权,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3127日下午3时在本院第一法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出席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芜湖瑞宏建材销售有限公司直接责任人员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或提供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23年1030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