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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企业生产资料,暴力抗拒抓捕,两被告人受严惩

日期:2023-11-06  作者:尹祥顺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人民法院一直致力于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对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严厉惩处。然而,却有一些人在刑满释放后仍屡教不改,再次犯罪。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抢劫、盗窃案件,被告人吴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强某因犯抢劫罪、盗窃罪数罪并罚,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案情回顾】2022年11月20日0时左右,被告人吴某驾驶三轮摩托车,伙同被告人强某至某产业园工地,吴某趁无人之机进入该工地内,将装满铁质扣件的蛇皮袋搬运至车上,强某在一旁望风、帮忙搬运。在盗窃20余蛇皮袋铁质扣件后,吴某扛着另一袋铁质扣件向产业园大门外走时,被该工地看管财物人员汤某发现,汤某遂大声喝止,并要求二人将被盗铁质扣件留下,吴某发现情况不对,随即丢下手中的袋子跑至装有被盗铁质扣件车辆旁准备驾车逃离,强某在逃离时被追赶上的汤某拽住,双方拉扯过程中,强某的外套、帽子、鞋子掉落在地。吴某在骑行一段距离后发现强某未上车,于是便停车返回接应强某,待强某上车后,二人欲再次驾车逃离,汤某追上二人后奋力拔下车钥匙,吴某上前抢夺,双方扭打在一起,吴某对汤某进行殴打,并将其摔倒在地,致其左侧肋骨等多部位受伤,强某在一旁拉扯汤某。期间汤某大声呼喊:“抓小偷!”,该工地水电工彭某闻讯赶到现场,吴某、强某见又有人赶来,便立即丢弃被盗铁质扣件及作案车辆逃离至住处。在此过程中,吴某的一条毛巾及此前强某掉落的物品遗留在案发现场。而彭某见此情形后立即报警并将汤某送至医院救治。当日凌晨3时左右,吴某驾驶轿车与强某一起返回案发现场,欲寻找强某遗落在现场的衣物,未果后两人返回住处。后经鉴定,被盗铁质扣件价值人民币7062元,被害人汤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告人强某赔偿被害人汤某人民币25000元,取得被害人汤某谅解。
    同年11月26日11时,两被告驾驶轿车来到某村庄附近,步行至某村庄盗窃一辆三轮摩托车被村民发现,二人立即丢弃被盗三轮摩托车及放在车上的二人自带的头盔、手提袋等物品后驾车逃离现场。后经鉴定,被盗三轮摩托车价值3300元。本案与上文所述案件为同一被告,案情有相似之处,但两被告在作案手段上有所不同,上文所述案件主要为盗窃加抢劫,本案主要以盗窃为主。
2023年1月30日,被告人吴某在某城镇街区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同年1月31日,被告人强某在某美食街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吴某曾在1980年至2018年期间,犯下七起案件,被分别判处劳动教养、行政拘留和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五年四个月不等的刑罚,其中因盗窃入狱的案件达到五件。2018年10月11日,被告人吴某因此前盗窃被捕入狱刑满释放,此后直至案发前,其一直处于无业状态,整日不务正业,游手好闲。后以“你帮我一起干,我事后给你分成”为由伙同被告人强某进行盗窃犯罪。
    被告人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抢劫、盗窃罪行,并于审查起诉阶段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吴某在审查起诉阶段如实供述其抢劫罪行。两人对受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行无异议。
    【裁判结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吴某伙同被告人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两被告人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虽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坦白,且当庭认罪认罚,但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再次犯罪,且其具有犯罪前科,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强某在两次案件中起次要和辅助作用,系从犯,在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罪行,系坦白,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在案发后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对方谅解,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两被告的犯罪事实、情节及悔罪表现等因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文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心语】法律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有序发展的基石,也是人民群众创造美好生活,实现全面发展的根本保障。但是,仍有少数犯罪分子无视法律的威严,挑战法律的底线。对于这类惯犯,鸠江区人民法院将继续保持零容忍的高压态势,坚持公正司法原则,严格按照相应法律程序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环境的稳定安宁。


审管办(研究室) 尹祥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