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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皖0207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吕志刚、刘义宏送达公告

日期:2023-11-13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0)皖0207执4号之三

吕志刚、刘义宏

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天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科速光伏发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7日作出(2020)皖0207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裁定变更、追加吕志刚、胡强、刘义宏为本案被执行人,并应在收到本裁定后立即在各自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履行(2019)皖0207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皖0207执4号之三执行裁定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逾期未提起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承办人:胡悦       联系电话:0553—5859629

邮寄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本公告于2023年1113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