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异33号
徐迪: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汤太平与被告芜湖卓韦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汤太平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童春香、韩政、童晓梅、童湘湘、孙丽、晋英明、叶顺祥、徐迪为本案被执行人。
现已裁定:
一、追加韩政、孙丽、童晓梅、童湘湘、童春香、徐迪为(2023)皖0207执1998号案的被执行人;并在其未出资范围内对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的债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驳回汤太平其他请求申请。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于2023年11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