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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案不小办,用心护企业,鸠江法院:合并调解两案,助企高效解纷

日期:2023-11-01  作者:尹祥顺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小案虽“小”,但其中关乎的涉企问题诸如:资金流通、生产要素分配、设备出售租赁等却影响深远,每一件涉企案件,都有可能关系到双方企业能否正常稳定经营,因此,公正高效的审理“小案”,及时化解双方企业的矛盾,对于解决涉企问题,促进区域经济和谐稳定发展显得格外重要。
    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高效审结了两起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和坚持不懈的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和解,签署调解协议,促使两起案件纠纷一并化解,达到一次合并调解,两起纠纷化解,三方关系安定的良好效果。
    2022年3月,乙方即本案被告与甲方即本案原告签订《租赁财产合同》。约定,乙方向甲方租赁钢管、扣件、钢芭网片等建筑设备,以及租赁品种的单价、费用、支付方式等;租期3个月起,租金每月一付,未能付清,视为违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租赁物件,并要求乙方承担每天3%的滞纳金,原告按约将租赁设备交付被告。
    另一起案件原告与上文所述案件原告相同,案情基本相同,但在租赁建筑设备的品种方面有差别。两起案件中,被告未支付租赁费,且未如数归还设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
    秉持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双方矛盾的及时解决和区域经济的良好发展原则,承办法官在受理案件后,认真阅卷,详细了解原、被告双方具体的利益关系。经了解,两起案件中,被告即承租方的施工地址相同,第一起案件的被告为第二起案件被告即某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且该公司在第二起案件中多退还了原告一定数量的设备。考虑到两起案件的涉案标的物型号尺寸较为复杂且数量较多,案件具有一定的审理难度,为了防止在以后的相关过程中出现新的纠纷,避免“案生案”的现象,承办法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查明两起案件《租赁财产合同》中租赁物的交付、退还情况,明确相关设备数量。同时,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为他们释法析理,分析利弊,“你们双方是具有一定的合作基础的,不要因为这次纠纷而影响你们各自的发展”;并从案件的执行难度和诉讼成本等方面向双方耐心解释,“两件案子里面牵扯到的设备数量很多,如果继续进行相应程序的话,会增加你们的经济成本和时间成本,那便得不偿失了”。从而促使双方冷静思考,合理分析案件中的相关因素,找准案件的症结,提升和解的可能。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不懈努力和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并自愿签署调解协议,两起案件得以一并化解。
    鸠江区人民法院立足自身审判调解职能,坚持“小案事不小,小案不小办”工作理念,推动从源头处理,并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注重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让企业既能感受到司法的权威也能体会到司法的温度,努力促成案件纠纷的一次性化解,增强市场主体的司法获得感,最大程度保证企业合法权益和合理诉求。


审管办(研究室) 尹祥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