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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友养狗闹矛盾+110元医药费=持刀伤人案件”被告人洪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获刑八个月

日期:2023-11-13  作者:尹祥顺 来源:鸠江区人民法院  阅读次数: 字体:[] [] []

    【引语】因为先前室友养狗矛盾和110元医药费引发双方肢体冲突甚至持刀相向?这听上去似乎有点匪夷所思,但却是现实中真实发生的案件。近日,鸠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故意伤害案件,被告人洪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案情回顾】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洪某在某小区出租屋内与被害人时某因此前养狗纠纷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医药费发生争执,而后变为肢体冲突,洪某一气之下用时某家的菜刀将时某身体部分部位砍伤,后经司法中心鉴定,时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3年3月16日,被告人洪某案发后被出警民警抓获归案。经查,被告人洪某与被害人时某系同事关系,二人共同合租在某小区出租屋内,亦是室友。2023年3月14日,洪某因时某向房东反映其在房间内养狗有异味被房东要求其搬离之事生气,故殴打时某,后二人经所处辖区派出所治安调解,洪某向时某支付医药费110元。而本案二人之所以发生争执,正是因为案发时被告向被害人索要之前殴打对方的110元赔偿款。
    被告人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2023年8月24日,被告人洪某家属与被害人时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告人家属赔偿被害人135000元(包括预缴的住院费20000元),被害人时某向法院出具谅解书,对被告人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法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案发后,被害人时某系在离开现场后通过他人报警,被告人洪某虽在案发现场等待,但对他人报警并不明知,故其到案缺乏自愿性和主动性,不能认定为自首。被告人洪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已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害人亦对被告人洪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酌定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洪某的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主观恶性及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法官心语】现代社会高效率的工作要求和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使得很多人在一定程度上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容易产生一些负面情绪。鸠江区人民法院在此提醒大家:在日常的人际交往中,要与人为善,以和为贵,特别是对待自己身边的人,如家人、朋友、室友等,当遇到矛盾纠纷时,要尽量克制自己的情绪,冷静思考,语气缓和,耐心与对方进行沟通,合理地解决问题,切不可因为一时冲动而酿成祸端,给他人带来伤害,给自己留下悔恨。



审管办(研究室) 尹祥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