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异38号
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芜湖恒泰建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潘文浪、被执行人李新联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华业架业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潘文河为本案被执行人。
现已裁定:
一、追加潘文河为(2021)皖0207执463号案的被执行人。
二、潘文河应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芜湖市华业架业有限公司履行(2019)皖0207民初763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债务。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公告于2023年12月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