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0)皖0207执2268号
安徽灵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张发强、谢厚卫: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安徽北象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灵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安徽北象科技有限公司认为被执行人安徽灵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张发强、谢厚卫为安徽灵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且未履行出资义务,现向本院申请追加安徽灵静健康管理有限公司的股东张发强、谢厚卫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要求张发强、谢厚卫在未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责任。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执行异议通知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视为送达。你们应在公告期满之日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三份,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答辩,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特此公告
本公告于2023年12月11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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