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异44号
赣州合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马鞍山市正邦贸易有限公司与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合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在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的情形下将财产转移给被申请人赣州合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情形,申请人于2023年1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赣州合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同时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赣州合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价值4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
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送达追加申请书和执行异议通知书、冻结裁定书及保全实施情况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你应在公告期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答辩状一式三份,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责任由你自行承担。
本公告于2023年12月22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