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执异43号
上海蓝夕实业有限公司、沈泽林:
本院受理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河北万纳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海蓝夕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北万纳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追加沈泽林为本案被执行人。
现已裁定:
一、追加沈泽林为(2022)皖0207执3326号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沈泽林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对(2022)皖0207民初71号民事判决书中安徽鸿融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无法用其他方法向你们送达执行裁定书等执行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述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于2023年12月25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