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4916号
吴马飞:
原告吴文安诉被告吴马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判决如下:
一、被告吴马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吴文安人民币8382.28元;
二、驳回原告吴文安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吴马飞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吴马飞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041)。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49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之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特此公告。
承办人:刘芳
联系方式:0553-5968513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