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皖0207民初132号
李方超:
原告郝凤珍、原告李忠贵与被告张大雁、被告李方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郝凤珍、原告李忠贵起诉:1.要求俩被告给付拖欠两原告货款(调味品)人民币10000元;2.要求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独任审理通知书等案件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汤沟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承办人:张川
电话:0553-6663535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