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011号
上海红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的原告芜湖中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你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
被告上海红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芜湖中朗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制作费94600元及逾期利息(以94600元为基数,自2023年4月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制作费实际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65元,保全费966元,合计3131元,由被告上海红月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122)。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011号民事判决书。你应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孙云程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4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