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6671号
操海名:
原告鸠江区齐鲁木业经营部与被告操海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判决如下:被告操海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鸠江区齐鲁木业经营部剩余报酬18063元,并支付以此为基数,自2023年10月19日起,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操海名负担(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部分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158)。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667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承办人:梅根生 电话:0553-5968512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