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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皖0207民初6934号湖北同鑫中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小铃、周飞鸿、高铁明、济宁同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仓物流有限公司应诉材料送达公告

日期:2024-01-26  作者:送达中心  阅读次数: 字体:[] [] []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2023)皖0207民初6934号

 

湖北同鑫中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小铃、周飞鸿、高铁明、济宁同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华仓物流有限公司:

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铁明向原告支付租金165990.95元; 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铁明支付以每月实际欠付租金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2023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12399.97元(详见违约金计算清单);及自2023年11月1日起以未付租金165990.95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的违约金;3.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高铁明支付原告实现债权费用4559元;4.请求依法判决被告湖北同鑫中亿融资租赁有限公司、郑小铃、周飞鸿对上述第一、第二、第三项付款义务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5.请求依法判决各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6.请求判令原告皖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对登记于被告山东华仓物流有限公司名下的租赁物改装汽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JVA8GD90LT106833)和登记于被告济宁同运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租赁物改装汽车(车辆识别代码为LZGCD2G12LB006993)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案件材料。你应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日期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权利,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08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你作为被告若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冯韵东    电话: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