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207民初7005号
芜湖邦迅物流有限公司、吴传东: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被告芜湖邦迅物流有限公司、吴传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皖0207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
(2023)皖0207民初7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芜湖邦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吴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贷款本金100万元、利息(含罚息)28411.85元,并以100万元为基数,继续支付自2023年3月15日起,按年利率5.77875%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罚息;
二、被告芜湖邦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吴传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律师费1600元;
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09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负担43元,被告芜湖邦迅物流有限公司、被告吴传东负担14055元(原告预交的应由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由本院退还,被告负担的诉讼费用,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的诉讼费专户,户名:芜湖市财政局,收款银行:交通银行芜湖分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420060130180100474872403156)。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承办法庭: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二庭
承办法官:闫尚昆
电话:0553-5968505,0553-5968121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路口
本公告于2024年1月26日刊登在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网